【普法强基在行动】被施工路段的“隐形陷阱”“坑”了谁担责?

时间: 2024-01-25 12:47:52 |   作者: 施工案例

  2023年10月的一天,小刘骑摩托从个旧前往蒙自,路遇一长形凹槽,躲避不及的小刘连人带车摔进坑里。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有两处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刘认为,施工方在承揽的路段进行破损沥青路面铣刨等项目时,未设置警告或提示标注,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他受伤。

  经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刘将该施工项目的发包人红河某公司、分包人红河某道路桥梁公司和承包人蒙自某公司一并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10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红河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红河某道路桥梁公司,红河某道路桥梁公司再分包给蒙自某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小刘系紧跟一辆三轮摩托车通过路面时驶入并摔倒。同时查明,此次事故给小刘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经审理认为,红河某公司、红河某道路桥梁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刘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酌定小刘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为20%;被告蒙自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人,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在事故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依法推定其具有过错,酌定其承担80%的责任比例,计96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不能证明其已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即推定其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实施工程单位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意外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或道路具有出入、通行人员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在这类场所进行挖坑、修缮等工程,使原本平整的地面产生凹陷、沟槽等,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已经习惯的地貌特征,相比一般行为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故实施工程人员在施工的同时必须设置警示标示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如: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如果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若发生事故,将会承担对应责任。

  本案中,蒙自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人,直接控制着施工场地,因此应当承担对施工场地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但其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在事故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故依法推定其具有过错,应承当相应赔偿相应的责任。此外,受害人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其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被施工路段的“隐形陷阱”“坑”了,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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