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9日)

时间: 2024-03-30 12:07:54 |   作者: 常见问答

  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因账上没得钱,向法人借款后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个人独资企业因账上没得钱,向法人借款。后来收回货款,就直接从对公账户转到法人名下账户还借款。现在地税专管员要求我们就这笔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制作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出台这个政策时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呢?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存在以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就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投资的人对企业经营所得也不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除外);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管是否实际分红,投资者均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只要是依法按时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不需要再次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找领导签字,财务要求:签字权人在订单正反面都要签字,但是领导不愿签反面的字,只签正面财务拒收,怎么办?

  本人做了多年的单位财务负责人,从来不要求别人在订单或发票的反面签字,因为很多时候反面就是一张空白的纸。大家都清楚,在空白纸上签字意味着风险,律师通常也会提示警醒我们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字。

  因此,贵单位的财务专员估计是看到现在一些自媒体胡说八道后,自以为就学习到了怎么来控制风险,然后就胡乱作为。

  2.如果拿出了制度,请问制度通过规定程序经过了审批程序吗?——财务部门不能自己说了算!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的。

  3.如果制度也经历过审批程序的,请问财务部门组织宣贯了?——为什么领导不清楚呢?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是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不是“一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制作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公司制作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也是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进行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购进资产没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会计核算遵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但是由于没符合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导致其计税基础为0。

  比如企业无票购进的原辅材料或商品,对外销售时,就不能扣除购进时原辅材料的成本或商品的进货成本;如果无票购进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无票购进的原辅材料或商品等,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暂时按照会计核算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到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还未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2.企业自产货物或自建固定资产等,职工福利费等超标导致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职工福利费等在税前扣除,是按照特殊的比例限额扣除;但是,会计核算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计准则是没有规定限额,都是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账面价值)。这样的税会差异,就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超标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都是需要在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纳税调减。经过纳税调整后,原本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就会变成一致,后期资产销售或折旧(摊销)时,就不需要再重复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5:施工方在结算工程款时被扣掉一部分质保金该怎么做账?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

  (2)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4)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超额索赔部分,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工程价款结算时,连同质保金在内按照总工程价款一并开具发票的,则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需要在发票时申报纳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由于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发包人预留的资金,对应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经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在工程价款结算所在年度确认。

  1.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属于债权转化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或者索赔的金额,依据相关凭据,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建筑施工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同时也要区分企业是先开发票还是后开发票。

  后续的保修费预提、实际支出以及扣除质保金的会计处理,与前面的“先开具发票”是一样的,不再赘述。

  (2)收回质保金,开具发票或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按实际结算的质保金计算增值税,产生纳税义务: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主要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同时对于质保金有几率发生不能全额收回的可能,应按照可变对价处理。

  预估收款可能性降低的,做相反分录,直至将“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冲减为0为止。

  后开具发票的,在会计核算时,只是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确认需要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质保金到期时按照实际收款金额,重新计算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质保金的税会差异很大,企业一定需要分清楚税会处理的差异,并仔细进行纳税调整,防止税务风险。

  问题6: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支出”考虑存货跌价准备怎么列式?

  书本上的公式是这样的:经营成本(主营,别的业务成本)+进项税(去掉转出额)+应该支付的账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末-期初)+存货本月发生额-当期列入制造费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折旧,摊销。

  但是没有把存货跌价准备纳入公式,不是很理解怎么改写公式。我觉得是要按照上期已计提跌价准备,本期计提和本期核销来分别计入公式中。

  现金流量表的主表,是采取直接法来编制,最准确的现金流量表编制应该在每一笔会计分录时就对涉及到的现金流量项目进行指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支出”,首先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其次是现金流出,在编制会计分录就有必要进行指定现金流量项目。

  存货跌价准备,在计提或冲减的时候,根本就不涉及到现金流量。在采用书本上的公式法计算期间的主表现金流量时,是采用一个倒算的方法,严格来说计算的结果就不太准确,提问中的公式还有对企业用外购存货、自制产品做集体福利、对外捐赠等,税务上视同销售的,会计核算也没有计入经营成本的等给考虑进去。

  (1)上期存货余额100万元,计提有跌价准备10万元,本期将上期存货全部销售出去,最后经过会计核算的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是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该过程并不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支出”产生影响。

  (2)本期购进存货150万元(款已经全付),期末计提跌价准备1万元,但是本期采购货物全部未对外销售。——该过程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支出”现金流出是150万元。

  营业成本(主营,别的业务成本)+进项税(去掉转出额)+应该支付的账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末-期初)+存货本月发生额-当期列入制造费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折旧,摊销=90+(150-100)=140万元。——显然,按照公式计算的结果与实际不符,说明给出的公式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综上所述,您的疑虑是正确的。对于现金流量表的主表编制,对于各类公式、“秘籍”等看看就好,因为通过这一些间接手段编制出来的报表,只是一个大概方向性的数字,不能细究。要想编制准确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在使用财务软件做会计分录时就逐笔指定正确的现金流量项目,最后才能得到准确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等科目。

  (二)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100万报名费,主办方收取20万管理费,剩下80万报名费按照名次分发下去(第一名20w 第二名10w,取前80名 )

  假设是公司的形式举办赛鸽比赛,取得的报名费就是企业的收入,支付的奖金等就是企业成本。

  举办赛鸽比赛,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属于:(七)生活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需要按照收取的全部报名费,按照“生活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举办比赛的企业收取的报名费,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举办比赛收取报名费后,对获奖者用收取的报名费发放奖金,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是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的。

  对个人支付比赛奖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奖金,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参赛者参加比赛取得奖金的,需要依法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举办方在实际支付奖金时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制作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能证明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公司制作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也是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9:个人出租商铺,年租金235702.83元,个税942.81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实务中,很多地方对房屋出租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按照给出的数据计算,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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