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 客户常咨询的五个有关公司纠纷的法律问题

时间: 2024-02-29 22:39:50 |   作者: 常见问答

  作者:王晓华律师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10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解决北京市中院、高院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近一段时间,有许多客户常常咨询关于公司纠纷这类的问题,有不少问题都重复出现,我们考虑到后期可能也有很多客户会遇到类似问题,现将以往客户咨询的关于公司纠纷的高频问题以文章形式分享出来。

  我和李某一起出资设立了一个企业,现李某被查出其用于出资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这种情况,他还算是我公司的股东吗?可以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吗?

  这个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纳为:出资人出资资产金额来源非法,影不影响出资人的初始股东资格?进而影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实务中对于该问题争论很大,从我们对实务案例的研究来看,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观点是:出资人出资资产金额来源非法,不影响出资人的初始股东资格。最高院认为,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货币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产金额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我是甲公司的小股东,现在公司经营不善,而且两大股东互相斗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我看公司法有规定“解散公司之诉”,何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实务中,法院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一般会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作时的状态做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法院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我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合同,我是债权人,王某是债务人,现吴某向我承诺说要承担王某对我的债务,这样的一种情况构成债务移转吗?

  根据我们代理过的类似案件及相关研究,目前实务中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假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说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说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我公司不久前收到了一笔1000万的赠与,现在持股20%的股东谢某主张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票比例将1000万的赠与支付相对应的部分,这种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我们对最高院的案例研究,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票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因此该请求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我公司有一股东赵某,按照约定,他应当出资500万用于注册资本,但是实际上只出资了400万,现在公司经营不善,他想解散公司,这样的一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其诉请吗?

  这个问题能总结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务中,股东的该项诉权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丧失了公司的股东资格或实际享有的表决权已达不到百分之十的,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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