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及影响环境的企业环保小秘籍出炉(治理、环评、验收、复产、管理)

时间: 2024-01-25 12:45:40 |   作者: 车间环境

  原标题:“散乱污”及影响环境的企业环保小秘籍出炉(治理、环评、验收、复产、管理)

  具有产业集群基础的中小企业应逐步入驻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聚集区),通过产业园区(聚集区)在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方面的正规手续办理,达到借助园区平台发展的需求,最终形成“小企业、大集群”、“小企业、大行业”的产业集聚优势。努力提升公司环保治理和管理上的水准,建立长效发展机制,通过品牌化、规模化建立行业优势,企业间合作共赢,加大创新投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逐步培育成行业龙头企业。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理处罚到位。

  3、已建成投产项目需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属地政府初核后,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4、环评报告中明确需要申请总量的项目,需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总量确认书。

  5、根据现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符合登记表备案标准的,由企业自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备案。

  1、厂区环境要求:一是厂区内路面需硬化,及时洒水降尘;二是厂区视线范围内的地面和墙面无油污无杂物,油桶、漆桶、漆渣和胶渣等危险废物必须进危废暂存间;三是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旧设备、废包装、废弃下脚料等杂物,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

  2、车间环境要求:一是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做好硬化防渗;二是周围墙壁无油污,保持清洁;三是原材料区、生产区、安装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四是车间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感官上无明显扬尘,无刺激性气味。

  4、全面实现各生产工序粉尘的集中收集并经有效的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

  5、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工序应布置在车间内,对有机废气须进行相对有效收集,采用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7、对产生噪音的设备及工序须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8、危废暂存库建设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应急防护设施及防火设施;二是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进行存放,不相容的危废应设有隔离间隔断;三是根据不一样的种类应配备相应的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四是地面与裙角底需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地面要干净整洁,表面无裂缝;五是需依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危险废物包装物需根据相关要求粘贴标签;六是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须张贴上墙,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等。

  由各地环保职能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指导完成环境整改治理的“散乱污”企业组织复产和验收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复产条件的,同意复产检测,同时复产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设备试运行进行仔细的检测,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并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1、整改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复产申请,与整改报告一并递交乡镇(街道)、园区初审。

  2、乡镇(街道)、园区3日内进行现场初审,主要核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整治提出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合乎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后递交属地环保部门。

  3、属地环保部门接到初核意见后,7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同意投入生产。核查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4、经当地环保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核查同意复产的企业,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10日为一批次,报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上报市环委办备案。

  5、复产企业在复产2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需停产整改,直到合格。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街、工业园区)总体设计和其他有关规划的。

  4、《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市沿成子湖地区、化工园区及生态红线区域环保负面清单不予准入的。

  5、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

  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由属地政府严格依法关停取缔。

  1、对不符合取缔标准,经整改后可以达标排放并完善手续的企业,应当首先实施停产整治,依法处置,达到污染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停产整改。9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属地环保部门验收,并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关停取缔。

  对完成整改及环保设施齐全、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的合法合规企业,纳入日常“双随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提升。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长期违规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手续完备但超标排污、私设暗管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乡镇园区准入条件及各类负面清单的企业。

  (二)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型制造加工公司,最重要的包含: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造纸、铸造、酿造、废塑料加工、水泥制品生产、建筑材料、石材加工、小汽修、露天喷漆、餐具清洗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制鞋、板材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长期超标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的企业,最重要的包含:使用小煤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以及污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四)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生产经营种类和规模发生较大变化,超范围违规生产的企业。

  来源:宿迁环保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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